2022年10月20日,被告人虞某因瑣事情緒失控在家中打砸物品,打砸過程中踢到了其家中雜物間一個重約6公斤的煤氣罐,便將煤氣罐拿出來,站在客廳將煤氣罐往陽臺外面扔,第一次扔沒有扔出去,將陽臺的玻璃砸碎了,煤氣罐掉回了客廳的地上,又撿起來將煤氣罐從陽臺扔到了一樓樓下。下落位置為居民公共活動區(qū)域,當時正有1名老年居民活動,因躲閃及時未被砸中。之后,虞某便出門做生意,在出門時將三樓的電梯門砸壞,走到二樓和三樓轉角處玻璃窗邊時將樓道玻璃砸破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虞某為發(fā)泄個人情緒,無故從三層建筑物拋擲重達6公斤的煤氣罐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。被告人虞某犯罪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實充分,其認罪認罰并具有坦白情節(jié),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罰金人民幣2000元。(馮林彬 張亞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