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夏某與被告陳某系殘障人士,兩人于2020年3月2日辦理了結婚登記,婚后育有一女。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也未建立穩(wěn)定的夫妻感情,雙方自2022年起開始分居。因夏某存在語言障礙無法表達,陳某也存在殘疾無勞動能力,彼此都對這段婚姻不抱希望,2023年8月,夏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,向弋陽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離婚。
承辦法官在初步了解雙方的意向后,為方便殘疾當事人參與訴訟,切實保障殘障人士權益,決定采用巡回審理的方式,在當事人居住地的便民服務中心進行調解。庭審當天,法官還特地邀請當?shù)剜l(xiāng)村干部、網(wǎng)格員、群眾代表到場,聯(lián)動參與案件調解工作。
在調解過程中,法官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,詳細了解當事人的家庭情況、感情基礎和婚姻狀況,分析雙方矛盾癥結所在。為妥善化解矛盾,在鄉(xiāng)村干部、網(wǎng)格員、群眾代表協(xié)作配合下,法官從雙方實際困難出發(fā),通過法、理、情耐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疏導,希望雙方能珍惜緣分,重歸于好。由于夏某離婚態(tài)度堅決,陳某表示無和好可能,亦同意離婚,最終雙方經(jīng)調解達成離婚協(xié)議。至此,承辦法官用溫情與耐心為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畫上了圓滿句號。